(原标题: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就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四)。针对前次募投项目效益核算的准确性,律师确认以泰林医学工程2025年度利润总额作为效益核算依据,符合实际运营和财务核算情况。关于固定资产用于生产其他产品的情况,律师认为不构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实质性变更,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就市场不及预期影响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