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上海奉望实业有限公司作为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参与认购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认购金额不超过15亿元,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84,076,119股,且不超过发行前总股本的30%。本次发行完成后,上海奉望持有的股份比例将超过30%,触发要约收购义务。鉴于其已承诺36个月内不转让新股,且该事项将提交股东大会由非关联股东审议,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