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须予披露的交易 - 提供财务资助)
新世紀集團香港有限公司(股份代號:234)於二零二六年七月九日宣布,其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易提款財務(作為放債人)與客戶A(黃國強先生)及客戶B(嘉元控股有限公司)訂立貸款協議,向該等客戶授出本金額8,700,000港元之按揭貸款,為期12個月,年利率12%。借款人須每月支付利息,本金於最後一期償還。貸款以位於觀塘的一間住宅物業及一間工業物業作第一按揭抵押,估值總額為13,800,000港元。貸款資金來自本集團一般營運資金。董事基於該等客戶提供的抵押品及其財政實力與還款能力,認為信貸風險相對較低且可管控。客戶A及客戶B均為本公司及關連人士之獨立第三方,過往與本公司無業務關係。董事認為貸款條款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股東整體利益。根據上市規則第14.07條,該交易適用百分比率高於5%但低於25%,構成須予披露的交易,須遵守申報及公告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