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提名委员会职责和议事规则)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会委任,成员多数应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主席由董事会任命,须由董事会主席或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且至少一名成员为不同性别。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连选可连任,若不再担任董事则自动丧失资格。秘书由公司秘书担任,亦可另行委任具备资格人士。委员会可随时召开会议,须提前发出适当通知,法定人数为两名成员,其中至少一名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会议可通过现场、电话或视像方式进行,决议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书面签署决议亦有效。会议记录由秘书保存,并发送全体成员及董事审阅。委员会职责包括检讨董事会架构、规模、组成及多元化,物色合格董事人选,评估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性,就董事委任、继任计划及董事会多元化政策提出建议,支持董事会绩效评估,并向董事会汇报。委员会有权获取公司资料,聘请独立专业顾问,公司应提供充分资源保障其履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