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谊众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该激励计划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亲属,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