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江西生物制品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为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提升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ESG)水平,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规定,设立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该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负责监督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制度及表现,统筹推动ESG管理工作,审议相关重大事项并向董事会汇报。委员会由至少3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1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会职权包括制定社会责任行动计划、推动慈善事业、员工福利提升、环保措施、技术升级、研究ESG战略与风险、审阅ESG报告、监督实施成效等。会议须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本细则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H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