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主体资格,已满足《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实质性条件。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上交所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募集资金将用于消费锂电前段设备、储能电池设备、智慧物流装备、固态电池设备研发及补充流动资金等项目,不涉及财务性投资。发行人控股股东为利元亨投资,实际控制人为周俊雄、卢家红。报告期内无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诉讼或关联交易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