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B(2)及13.51(2)(u)条作出之公告)
本公告由KFM金德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根据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B(2)、13.51(2)及13.51(2)(u)条作出。公告提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2026年6月17日发布新闻稿,指已在原讼法庭针对泰加保险(控股)有限公司(「泰加控股」)11名前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尹锦滔先生)提起法律程序,寻求对其作出取消资格令。证监会指控该等前董事(包括尹先生)涉嫌疏忽职守,在存在重大集中风险的情况下,容许泰加控股主要营运附属公司泰加保险有限公司的资金存放于Nerico Brothers Limited,且未采取合理步骤设立充足保障措施及监察机制,防止资金流失。公告明确指出,上述新闻稿仅涉及泰加控股,不涉及本公司其他董事或高级管理层。截至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孙国华先生及黄志国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尹锦滔先生、陈铭燊先生及郑沅庭女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