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履行相关备案程序,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前次募投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本次募投项目具备实施基础,不存在实质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