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北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系创新层挂牌公司,持续经营超三年,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财务报告无保留意见,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重大违法行为。本次发行尚需北交所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