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确认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条件。发行人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足以覆盖债券一年利息,募集资金将用于创新药研发、原料药生产基地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备发行可转债的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