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自愿公告延长有关合作项目的谅解备忘录)
兹提述中港石油有限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日及二零二六年二月九日之公告,内容有关与Aral Petroleum Capital LLP订立有关合作项目的谅解备忘录(「该等公告」)。本集团原定于谅解备忘录日期起计三个月的独家电期内对目标油田进行尽职审查,并已将独家电期延长三个月至二零二六年五月九日(「第一次延期」)。由于需要更多时间进行尽职审查并就合作项目的条款及条件进行磋商,双方于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一日订立谅解备忘录的增编,将谅解备忘录期间延长六个月至二零二六年十一月九日(「第二次延期」)。除上述延期外,谅解备忘录所有其他条款维持不变,但排他性条款已于第二次延期内终止,不再适用。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请注意,谅解备忘录仅载述双方对潜在合作项目的意向,对双方并无法律约束力,亦不会产生任何法律义务。若达成具法律约束力的正式协议,公司将按上市规则适时另行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