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规范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组织、职责及工作程序,确保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及董事会运作合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监管规定,制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提名委员会由3至4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且至少包含1名不同性别的董事,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每届不超过3年,可连选连任。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每年至少评估董事会表现及构成,并就董事提名或任免、高管聘任或解聘、董事继任计划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未采纳建议时,须在决议中记载理由并披露。委员会有权评估任职资格,发现不符者应建议解任。会议可采取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定期会议每年不少于一次,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记录及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