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
上海商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该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负责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广泛搜寻合格人选,并对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多数,并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召集人。委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委员会应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架构、人数及组成,并就董事委任、重新委任及继任计划提出建议。此外,委员会需评估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并在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时,在股东通函中披露物色流程、选任理由、独立性判断、履职时间保障、技能经验及对董事会多元化的贡献。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相关议事规则、表决方式及保密义务均按章程及上市规则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