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具备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效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9.5亿元,用于新能源装备制造基地扩建、风电海工项目、码头工程、船舶购置及补充流动资金等项目,尚需通过深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