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结合在任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报告》,认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未在公司及主要股东单位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