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包钢股份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规范持股主体的股份变动行为。适用主体包括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办法明确股份定义涵盖登记在名下及他人账户持有的股份,以及信用账户内的股份。规定了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减持比例限制、信息披露要求及禁止交易行为等内容,并对增持行为的信息披露作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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