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向天津泰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出售所持天津泰达能源集团有限公司51%股权,交易作价18,652.70万元。结合前12个月内出售扬州万运100%股权的情况,累计计算的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占公司相应指标的比例分别为52.45%和89.89%,均超过50%,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为现金出售,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因此不构成重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发生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