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罗蓉女士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罗蓉女士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遗产继承,取得李瑜先生持有的中寰股份53,601,40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51.76%。本次收购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可免于发出要约。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具备主体资格,本次收购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已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