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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寰股份: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罗蓉女士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原标题: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罗蓉女士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罗蓉女士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遗产继承,取得李瑜先生持有的中寰股份53,601,40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51.76%。本次收购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可免于发出要约。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具备主体资格,本次收购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已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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