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特一药业具备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该计划草案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未提供财务资助,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尚需履行信息披露、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