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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克股份: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内容摘要

(原标题: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对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东莞市硅翔绝缘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定价公允,资产权属清晰,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所购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具有显著协同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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