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职权范围)
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委员会)由董事会成立,成员不少于三名,由董事会委任,并设委员会主席一名。委员会秘书由公司秘书担任,亦可委任具备适当资格及经验的人士出任。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可亲身或通过电话、视频方式举行,每次会议须提前14天通知,除非全体成员豁免。法定人数为两名成员,其中一人须为委员会主席。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多数票通过,书面决议经全体成员签署亦具同等效力。会议纪录由秘书保存并及时发送成员审阅。委员会职责包括监督环境、社会及管治相关风险与机遇的识别与管理过程,检讨集团相关风险管理策略及实施情况,评估可持续发展目标进展,每年至少两次向董事会汇报表现并提出建议,审议年度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推动将气候相关因素纳入集团战略与决策流程,并处理董事会指定的其他环境、社会及管治事项。委员会有权调查相关活动、获取员工资料,并在公司承担费用的前提下寻求独立专业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