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补充公告以及通函寄发之再度延迟)
兹提述玮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一份公告」)、二零二六年一月六日、一月二十七日及二月二十五日的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与借款人订立的贷款协议及不合規事宜。根据第一份公告,本公司已获得主要股东中国成功有限公司的书面股东批准,原依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无需召开股东会。然而,由于未能于第一份公告后15个营业日内寄发相关通函,不符合《上市规则》第14.41条规定,董事会决定不再依赖书面批准,改为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批准该等提款事项。此外,原预期最迟于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寄发的通函,因需额外时间编制资料,寄发日期进一步延迟至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或之前。通函将载有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