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城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深城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本次发行已获公司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及深圳市国资委批准,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资产完整,财务状况良好,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