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滨化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草案),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制定,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制度明确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要求及时、公平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需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制度还规定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披露要求,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以及暂缓与豁免披露的条件和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