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就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26年3月5日以现场与网络投票方式召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25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0,709,8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4.1635%。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表决程序合法,决议合法有效。未发生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