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