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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立科密: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内容摘要

(原标题: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发行股份购买程毅先生持有的武汉瑞立科德斯汽车电子有限责任公司16%股权事项,作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规定的说明。董事会认为:标的资产为股权,已取得所需资质,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等报批事项,相关审批事项已在报告书中披露并提示风险;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限制转让情形,标的公司出资真实且合法存续,资产过户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变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将继续保持独立性;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重大不利变化,有助于突出主业、提升抗风险能力,不会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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