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发行人具备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独立经营能力,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募集资金将用于储能电池及钢壳叠片锂电池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