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就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该意见书更新了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发行人主体资格、股本结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主要财产、重大债权债务、关联交易、募集资金运用等事项的法律意见。确认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且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