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委任,成员不少于三名,大部分应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并须包括至少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委员会主席由董事会直接委任,为主席或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召开额外会议,会议可亲身或通过电子通讯方式进行,法定人数为两名成员。经全体成员签署的书面决议具有同等效力。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可就职权范围内事项进行调查,获取公司资料,并可寻求法律或专业意见。职责包括:每年检讨董事会架构、人数及组成,协助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提出改进建议;制定及检讨提名董事的政策与程序;物色合格董事人选并提出任命建议;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就董事委任、重新委任及继任计划(特别是主席及行政总裁)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支持董事会表现评估;检讨董事会多元化政策及可计量目标的实施进度;履行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能。会议记录由秘书保存,经主席审批后发送全体董事。主席或委员应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回应相关提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