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需继续履行与丽江和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协议书》等系列协议,履行对168套房屋的购买义务,并支付未按时购房的违约金15,414,042.2元,负担部分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中,公司分别负担114,284元,鉴定费10万元由公司自行承担。判决为终审判决,尚未执行,预计对公司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会计准则进行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