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计划(草案)》内容符合相关规定,已履行董事会审议等必要程序,激励对象确定依据明确,公司未提供财务资助,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情形,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