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上海纳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审慎分析。本次交易为公司拟向杨建堂、上海纳隽材料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百鸢材料科技中心(有限合伙)、苏州浚迈思元壹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南通纳尔材料科技有限公司33.5542%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董事会认为:标的资产为企业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等报批事项;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转让情形;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完整性及业务独立性;有利于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符合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