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湖北宏泰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系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具备合法主体资格,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本次发行后,宏泰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股份将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已承诺3年内不转让新股,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待股东大会批准及监管部门核准后,可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认购符合免于发出要约条件,已履行现阶段程序,不存在法律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