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提名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提名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董事会」)委任,委员会大多数成员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且至少有一名不同性别的成员。委员会主席由董事会委任,须由董事会主席或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公司秘书担任委员会秘书,并负责会议记录。委员会会议法定人数为两名成员,存在利益冲突的成员不得计入法定人数并须回避表决。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必要时可召开额外会议。会议议程及相关文件应至少提前3天发送给成员。会议记录须详细载明讨论事项、决议、出席人员及异议意见,并由公司秘书保存,供委员会或董事会成员查阅。委员会获授权调查职权范围内事务,并可向员工索取信息,员工须予以配合。委员会职责包括:每年检讨董事会架构、规模及组成,协助制定董事会技能矩阵;物色合格董事人选并提出任命或重选建议;评估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就董事继任计划特别是董事会主席及行政总裁的接班安排提出建议;评估董事履职表现;支持董事会绩效评估工作。委员会应获得足够资源,并可获取独立专业意见。委员会须向董事会汇报决策或建议。委员会主席或其指定代表须出席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回应有关委员会工作的提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