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进一步延迟寄发通函根据特定授权发行新股份的贷款资本化之关连交易)
兹提述吉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25年10月31日的公告及2025年11月28日(香港时间)的延迟公告。除另有定义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前述公告具相同涵义。原定于2025年12月31日或之前寄发的通函,将载有贷款资本化协议、贷款结算、资本化股份的配发及发行及相关交易(包括特定授权)的进一步详情、独立董事会委员会致独立股东的建议函、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会委员会及独立股东的建议函,以及召开股东特别大会的通知。由于需要额外时间以落实通函内所载的若干资料,通函的寄发日期将顺延至2026年1月31日或之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