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就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决议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于2025年12月24日以现场与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显示议案获得通过,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会议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