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进展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就与徐州和瑞华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2025年12月22日,公司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苏01民特413号,裁定确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二)》第十条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申请费400元由公司承担。本案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对公司利润影响暂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