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公司第1091684号“博士 DOCTOR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公司已就该商标提起行政诉讼并经历一审、二审,最终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撤销决定。公司表示自1993年起持续使用该商标,并拥有其他相近商标,可在原有门店继续使用相关标识。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