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告)
于2025年12月9日,越秀交通基建有限公司(“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一家银行签订融资协议,获得人民币50,000,000元的定期贷款融资,贷款期限自协议签订日起364日,具体条款以融资协议为准。
融资协议规定,若本公司控股股东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越秀企业”)不再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将构成违约事件:(i)保持作为本公司单一最大实益股东;(ii)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具投票权股份不少于30%的权益;(iii)对本公司行使管理控制权。一旦发生上述违约事件,贷款人有权宣布融资项下所有债务立即到期应付。截至公告日期,越秀企业实益拥有本公司约44.2%的股份。
本公告依据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