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精工钢构独立董事意见)
本人作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为所控制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进行了审查,认为本次担保系为满足所控制企业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整体经营发展需求,不存在重大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信息披露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