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股东会议事规则)
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股东会议事规则》,旨在规范公司股东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该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制定。股东会分为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年度会议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出现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2/3、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1/3、持有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等情形时,董事会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会职权包括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审议董事会报告、利润分配方案、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发行债券、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表决,授权委托书须载明代理人信息、表决意向等内容,并在会议召开前24小时备置于指定地点。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未能履职时,审计委员会或符合条件的股东可自行召集。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需过半数表决权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表决权通过。会议记录由相关人员签名保存,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