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中国新高教集团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规定,委员会由董事会决议设立,成员不少于三名,多数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并至少包括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委员会主席由董事会任命,须为董事会主席或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会成员的委任与罢免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会议通知期不少于七天,会议法定人数为两名成员,公司秘书担任委员会秘书。委员会获授权处理董事会架构、人数及成员多元化检讨,物色并提名董事人选,评估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制定董事继任计划,审阅董事会多元化政策并设定可计量目标,支持董事会绩效评估,并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回应提问。委员会每年须评估董事的时间投入与履职能力。会议记录须妥善保存并向董事开放查阅,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汇报决策。董事会可在符合公司章程及上市规则的前提下修订本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