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100%股权,并向实际控制人卢元健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公司董事会确认,截至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未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最近36个月内亦未因此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