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卢元方、李纬、陈家茂等11名股东持有的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公司董事会经审查认为,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六类情形,包括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财务报告问题、董高受处罚、公司或董高被立案调查、控股股东重大违法行为及近三年重大违法行为等。因此,本次交易符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