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对审核问询函中的问题进行了回复。主要内容包括:本次募投项目中电池包壳体业务已具备一定收入规模,与公司现有车身结构件业务在原材料、技术工艺、客户方面具有协同性,属于募集资金投向主业;研发中心项目在智能底盘和人形机器人领域的研发具备必要性,与现有主业协同,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芜湖项目及重庆项目均已取得环评批复;本次募投项目不会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