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B(2)条及第13.51(2)(h)&(n)(iv)条作出之公告)
本公告由合景悠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根据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B(2)条及第13.51(2)(h)&(n)(iv)条就非执行董事孔健岷先生及执行董事孔健楠先生的相关事项作出披露。参考联交所于2025年11月11日发布的监管公告,合景泰富集团及其包括孔健岷和孔健楠在内的六位董事因违反多项上市规则被采取纪律行动,主要涉及未能配合联交所查询。孔健岷作为当时合景泰富集团的授权代表,未有效履行与联交所沟通的职责,因其公务繁忙未能及时查阅邮件,导致董事会未获知相关函件和查询。合景泰富集团将合规责任转授予前公司秘书,但该人士未向董事会通报且资源集中于业务营运。董事会认为事件主因是内部控制不力及前公司秘书不当行为所致。鉴于无证据显示孔健岷和孔健楠存在不诚实、欺诈或诚信问题,并已要求二人在90天内完成18小时关于监管合规、董事职责、企业管治及上市规则第14章的培训,公司认为二人仍适合担任董事。除此之外,无其他需披露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