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豫09民终1643号),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南乐县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1,530.456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3,627.36元由公司负担。如按判决执行,预计将对公司损益产生一定影响,最终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保留申请再审的权利,并将根据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