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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丰股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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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冯就景参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免于发出要约条件。冯就景为中国国籍,拥有中国香港居民身份证和冈比亚永久居留权,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情形,具备认购资格。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34,690,799股,募集资金229,999,997.37元,由冯就景全额认购,认购股份锁定期18个月。发行前后冯就景持股比例由51.61%增至55.03%,仍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已获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发行前冯就景持股超50%,继续增持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五)项免于发出要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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